北京外国语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校师生员工和其他组织、个人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管理工作水平,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书记、校长任组长,副书记、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公开。
第四条 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如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稳定、扰乱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如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安全稳定。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
第九条 对依照本细则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第十条 学校应当在校园网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三条 各单位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公室审核。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信息公开机构的职责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指挥、组织和协调,包括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是学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职责是:
(一)拟订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拟订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考核办法;
(四)统一受理、协调处理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组织有关人员培训;
(六)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对涉密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对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办公室主任为信息公开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单位信息公开有关事宜;
(二)对拟公开的信息递交单位负责人进行保密初审;
(三)及时、主动公开和更新本单位的信息;
(四)编制本单位信息公开条目,撰写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
(五)如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章信息公开申请程序
第二十条 除规定的学校各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和其他组织、个人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等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申请程序:
(一)师生员工和其他组织、个人应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交申请(包括书面申请、在线申请、电子邮件等);
(二)明确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形式描述;
(三)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个人信息的,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凡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如不能当场答复的,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学校各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六章保密审核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各单位负责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本单位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如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接受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的监督检查。学校组织部将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学校监察处负责组织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于每年9月底之前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情况;
(四)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学校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如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经北京外国语大学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由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1年7月12日起执行。
北京外国语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