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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国语大学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者:北京外国语大学 时间:2014-10-30 00:00:00  浏览:

北京外国语大学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

(2010年5月18日经校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我校招生监察工作,依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教监[2000]1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教监[200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生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积极配合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共同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三条  招生监察工作应有利于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原则的全面体现,有利于我校客观、公正地选拔、录取合格考生,保证人才的培养质量,有利于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机制

第四条  纪委书记作为招生领导小组成员,参与招生录取工作。招生期间,学校设招生监察办公室,由纪检监察干部等相关人员组成。招生监察办公室主任由纪委监察处负责同志担任。

第五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实施招生录取的监督工作。

三、职责权限

第六条  监督检查学校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各类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

第七条  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教育。

第八条  监督检查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支持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保证招生任务的顺利完成;督促招生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招生工作的内部监督制度。对不符合招生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督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九条  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与制度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督促、会同学校有关部门调查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监察事项

第十一条  参与对选派招生工作人员的审查;参与学校招生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二条  对招生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督促招生工作人员按照招生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提档、阅档、审核、退档等各环节工作,并及时妥善处理好上级招生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复核经教育部批准的招收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的名单,统考统录的预录名单、退档名单,以及使用调节性计划录取的名单,签署复核意见。

第十四条  对教育部赋予我校自主招生、复试工作进行监察,招生管理部门要向招生监察办公室提供自主招生、复试工作的流程、简章、试卷的命题、印刷、运输、保管、考试、判卷、登分、录取等方案,监察人员对每一环节进行监督,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第十五条  对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尤其加强对保送生单独录取生的资格审查和跟踪监督。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向招生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五、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招生监察人员应熟悉业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各类违纪违法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  招生监察人员如违反工作纪律,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组织或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实行现场办公制度。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可进驻录取场所,履行职责,做好工作纪录,存档备查。要不断探索招生监察工作的规律和特点,认真做好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实行参加会议制度。在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人应参加招生管理部门研究有关招生政策等重要事项的会议。

第二十条  实行回避制度。直系亲属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二十一条  录取期间,如遇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后分别将研究决定下达招生管理部门执行和招生监察办公室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录取结束后,要向教育部及监察部驻教育部监察局提交招生监察工作总结报告。

六、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程序适用参加全国统考本科生、研究生、保送生单独录取生、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等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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