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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北京外国语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

发布者:北京外国语大学 时间:2019-11-04 18:05:21  浏览:

2016112日校学术委员会通过,201633日党委常委会批准)


  为实现我校建设世界一流外国语大学和一流学科的办学目标,深化我校职务聘任制度改革,促进高水平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优化专业技术队伍职务结构,激励教师分类卓越发展,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根据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从学校事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出发,根据学校编制情况,按需设岗、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聘任。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控制比例,学校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进行总量调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为:教学科研系列、科研教学系列、教学系列三个类别,学校提倡和鼓励教师选择教学科研系列发展路径,在专业技术岗位职数设置上向该系列倾斜。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类别设置为:思想政治教育系列、教育管理研究系列、出版系列、图书资料系列、工程系列、卫生系列、财会系列等。申请人可在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中的教师(教学科研、科研教学、教学)系列设三级评审组织:基层评议小组、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评议组)和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中的教育管理研究系列、思想政治教育系列、图书资料系列、出版系列、工程系列、卫生系列、财会系列等设两级评审组织:学科评议组和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

  学校职务评聘委员会下设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公室和资格审查专门委员会。

  第四条 基层评议小组。各单位设专业技术职务基层评议小组,由本单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五名及以上(单数)在职在岗人员组成,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应占成员比例的四分之三。评议组成员在本单位学术分委会委员中产生,原则上应包括全体在职在岗的正高级委员(本人同意放弃或请假者除外),未达到成员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应及时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公室负责聘请校内外同行专家参加评议。基层评议小组设组长一名,一般由基层学术委员会主任担任,特殊情况由基层评议小组推荐产生,组长、组员和秘书名单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公室审核备案。

  基层评议小组负责受理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申请;审核申请人员的申报材料;送审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科研成果代表作;组织申请人员的教学科研成果展示和述职报告会;组织对申请人员的考核评议,并将推荐结果报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公室。

  第五条 学科评议组。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设组长一名,组员由本学科或相近学科领域五名及以上(单数)在职在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学科评议组负责审议基层评议小组报送人选的任职资格和教学科研水平,并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推荐申报人选。

  第六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担任,副主任由主管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全体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负责审定专业技术职务推荐人选。

  第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对基层评议小组报送学校推荐人选任职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初步审核,以及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组织工作和其它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职务评聘资格审查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担任,副主任由主管校领导担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授权聘请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外专家组成。

  学校职务评聘资格审查专门委员会负责对推荐人选任职资格和申报材料初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审定。


第三章 评聘程序和纪律

  第九条 公布限额

  (一)学校向各院、系、部、所及有关部门公布学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职数限额。

  (二)各院系到校机关担任处级干部的教授、副教授,不占用各单位教授、副教授岗位数额。

  第十条 个人申报

  (一)符合申请条件拟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校在编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格,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

  (二)申请人员拟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专业)一致。

  (三)上一次申报在学科评议组或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评审未通过者,再次申报时需提供能够反映本人工作和科研水平的新成果。

  (四)申报当年(8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具有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资格。

  (五)新调入我校的专业技术人员,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已达到学校规定年限,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在现职务履职一年以上并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特殊情况须经学校职务评聘资格审查专门委员会审定。

  (六)根据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交纳一定数额评审费。

  第十一条 成果展示和述职

  (一)各单位基层评议小组应当对申请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申报条件申请人员名单及其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二)拟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在本人所在单位述职,述职内容包括任现职以来本人政治思想表现以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工作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同行专家评议

  (一)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必须提交代表作送交同行专家评议,其中正高级提交三份不同的科研成果代表作,副高级提交两份不同的科研成果代表作。送审的科研成果代表作,应是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或出版的作品,其中非英语外文作品应附加500-1000字的中文摘要。

  (二)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代表作需要三至七位所申报专业的具有正高级职务同行专家评审,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统一送审(至少两位校外同行专家)。

  (三)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代表作需要两位所申报专业的具有正高级职务同行专家评审(至少一位校外同行专家),由基层评议小组负责送审。

  (四)送审的科研成果代表作,必须由本学科领域专家提供明确的书面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加盖鉴定人所在单位人事公章。鉴定意见不得与本人见面,被鉴定人不得参与送、取鉴定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取舍鉴定意见。

  第十三条 基层评议小组初审

  基层评议小组根据本单位职务职数和相应职务任职条件,对申请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评议和确认。基层评议小组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员出席方能举行。基层评议小组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11.5比例推荐人选,其中推荐人选获得的同意票数必须达到会议实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含)方为通过。申请人代表作的同行专家鉴定意见中,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专家鉴定为达不到所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水平的,原则上该申请人不能作为推荐人选。

  第十四条 校评聘办公室复核。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公室负责对各基层评议小组推荐人选的任职资格、送审材料进行复核,在审核中发现的问题由学校职务评聘资格审查专门委员会审定。对于不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送审材料退回,评审终止。

  第十五条 学科评议组评议

  学科评议组根据各单位职务职数、同行专家和基层评议小组评审意见,对推荐人选的任职资格、教学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表现进行评议和无记名差额投票,同意票数必须达到会议实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含)方为通过。并向学校职务评聘委员会提交评审意见及表决结果。

  拟申报正高级和破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人选必须参加学科组答辩。

  第十六条 学校评聘委员会评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的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含),生病、临时出国或出差、回避委员等除外。校职务评聘委员会根据各学科评议组的评审意见和申请人申报材料,采取无记名等额投票方式审定推荐人选,不设委托票。推荐人选获得的同意票数,必须达到会议实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含)方为通过。

  对被推荐到学科评议组、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评审未获通过的人员,不得送交其他学科评议组或评委会评审。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的审定人选。

  第十八条 公布结果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公室负责将评审结果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九条 对于我校无评审权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评审获得通过的,学校实行校外委托代评。

  第二十条 新调入我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原有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转为高校教师系列相应职务的,须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各级评审组织成员为申报人或其直系、旁系亲属为申报人的,在评议该申报人时必须回避。

  第二十二条 各级评审组织成员及工作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中应当恪守职责,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如违反评审纪律,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前三年内,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一)岗位/聘期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谎报教学工作量或所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三)伪造学术研究成果、学历、学位、奖励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

  (四)贿赂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成员或介入专家评审和推荐工作,造成恶劣影响;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学校有关规定,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党纪、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

  具有以上情形的申报人如已受聘,学校有权解聘。


第四章 基本条件

  第二十四条 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教育事业且具有良好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现职务岗位职责。

  第二十五条 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均须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外语要求[ 根据中共中央20163月《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外语要求可由学校自主设定。]

  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须通过北京地区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免试外语:

  (一)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并取得学位的;

  (二)申报副高级职称时,参加北京地区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需要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

  (三)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

  (四)申报各系列初级职务的;

  (五)从事临床中医药、古籍整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六)五十岁(含)以上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七)获得博士学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获得硕士学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第二十七条 计算机要求[ 根据中共中央20163月《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计算机要求可由学校自主设定。]

  五十岁以下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计算机考试。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免试计算机:

  (一)取得大学专科(计算机专业)或大学本科(计算机专业)学历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二)在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取得程序员及以上级别资格证书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初次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四)取得博士学位的;

  (五)参加我校组织的计算机培训,考核合格的。

  第二十八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一)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按照本办法申报相应职务学历和任职年限的规定执行。

  (二)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专业证书或教育部不予认可的学历均不能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应具备适应职务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五章 教学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第三十条 学历要求

  教学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其中,1960年以后出生的教师申请副教授职务,应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1970年以后出生的教师申请教授职务,应具有博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 任职年限要求

  申报教授:担任副教授职务五年(含)以上,经考察表明能够胜任和履行教学科研系列教授职责;

  申报副教授:担任讲师职务五年(含)以上,或获博士学位后已担任讲师职务两年(含)以上,或博士后出站后已担任讲师职务一年(含)以上,经考察表明能够胜任和履行教学科研系列副教授职责;

  申报讲师:获得学士学位且已担任五年(含)以上助教职务工作,或获得硕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含)以上助教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 教学工作要求

  (一)申报教学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履现职以来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北京外国语大学教学科研人员职务岗位职责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并且有本科教学任务单位的人员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年担任过1门以上(含)本科生课程。

  (二)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教学评估优良,申请晋升前至少参加三次课程评估,并且参加的所有课程评估中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次数的评估成绩不低于85分。

  第三十三条 学科建设与社会服务工作要求

  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应担任过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工作或孔子学院教学管理、学科建设管理服务及社会服务相关工作。该项基层评议小组的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申报。

  第三十四条 教授任职科研条件

  (一)外语专业教师

  1.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基本条件。担任副教授职务五年(含)以上,经考察表明能够胜任和履行教授职责。

  2.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第(1)、(2)项并完成其它项中的任意一项: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CSSCISSCISCIA&HCI)收录的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六篇,其中非英语语种教师可允许一定数量的CSSCI扩展版期刊/集刊论文或视同CSSCI期刊论文的在其外语对象国重要核心学术期刊(对应语种版)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该类论文最多计四篇。为了体现注重成果质量和兼顾成果数量的原则,重要学术成果可折算多篇CSSCI期刊论文,具体折算规定见下表。


1-1:重要学术成果折算CSSCI期刊论文的系数表

序号

独立或作为第一署名/通信作者完成的成果

折算C刊论文数

1

SSCISCIA&HCI检索的国际学术期刊论文

2/

2

各学科门类CSSCI来源刊中同行公认国内最权威学术期刊(每个学科门类最多认定两种期刊)论文

2/

3

SSCI/SCI/A&HCI收录的本学科公认顶尖国际学术期刊、国内最权威学术期刊《中国社会科学》论文

3/

4

入选“国家社科基金成果文库”的专著

4/

5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二等至特等分别为234/

6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三等至特等分别为2345/

7

鲁迅文学(翻译)奖,或其它有重大国际、国内学术影响奖项的学术成果

4/

注:①一项成果属于多个类别时不重复累计,仅按最高折算系数计;

  ②表1-123项成果和7项中其它有重大国际、国内学术影响奖项的界定,须先由院系基层学术委员会四分之三以上(含)同意票初步认定,然后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组织的校内外学科同行评审专家组四分之三以上(含)同意票确认;

  ③作为第一署名/通信作者发表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或完成省部级以上(含)单位采纳的咨询报告(须有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批示)可视同CSSCI期刊论文;

  ④可视同CSSCI期刊论文的在非英语语种对象国重要核心学术期刊(对应语种版)发表的本专业论文,须先由院系基层学术委员会四分之三以上(含)同意票初步认定,然后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组织的校内外学科同行评审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票确认。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并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重要教材或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译著一部(一般20万字以上或相当的外文数量),其中重要教材和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译著须院系基层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票初步认定,校职务评聘资格审查专门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票审定。

  (3)主持省部级以上(含)纵向科研项目;或国家社科/自科基金/教育部重大科研项目子课题(按项目申报书认定)一项。

  (4)作为主编、副主编出版国家级规划教材;或作为主编出版省部级以上规划/精品/优秀教材奖教材一部;或作为负责人/主讲人完成一门省部级以上(含)精品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

  (5)第一署名获得省部级以上(含)教学或科研奖一项;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奖及表彰、教学竞赛三等以上(含)奖项一项;或在全国性/国际性有影响的本学科竞赛中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第一名奖项一项;或本款第(1)项要求发表的CSSCI收录学术论文增加两篇。

  (二)非外语专业教师

  1.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基本条件。担任副教授职务五年(含)以上,经考察表明能够胜任和履行教授职责。

  2.任现职以来达到第(1)、(2)项要求,并完成其它项中任意一项: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CSSCISSCISCIA&HCI)收录的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八篇(体育教师六篇),其中可允许一定数量的CSSCI扩展版期刊/集刊论文(最多计三篇)。重要学术成果折算CSSCI期刊论文的规定同上【表1-1及其附注①、②和③】,并补充说明如下。

  注:①第一署名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求是》,《北京日报》和《前线》报刊杂志发表的马克思主义研究理论文章(1500字以上)可视同CSSCI期刊论文;

  ②与本专业相关的EI检索外文期刊(非会议和中文期刊)论文视同SSCISCIA&HCI检索的国际学术期刊论文,EI检索中文期刊论文视同CSSCI收录学术期刊论文;

  ③CPCI/EI检索国际学术会议论文、入选全国“百篇优秀管理案例”和国际著名案例库的教学案例可视同CSSCI扩展版期刊论文,其中国际著名案例库的教学案例须院系基层学术委员会四分之三以上(含)同意票初步认定,校职务评聘资格审查专门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票审定;

  ④对体育教师,作为主教练指导学生获省部级以上(含)竞赛奖励名次(单项前三、集体前八)的,每项可视同完成一篇CSSCI扩展版期刊论文,以上须提供相关获奖证书。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并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或有重要影响的教材一部(一般20万字以上或相当的外文数量),其中有重要影响的教材须院系基层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票初步认定,校职务评聘资格审查专门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票审定。

  (3)主持省部级以上(含)纵向科研项目;或国家社科/自科基金/教育部重大科研项目子课题(按项目申报书认定)一项。

  (4)作为主编(第一署名)、副主编出版国家级规划教材;或作为主编出版省部级以上规划/精品/优秀教材奖教材一部;或作为负责人/主讲人完成一门省部级以上(含)精品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

  (5)第一署名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或科研奖一项;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奖及表彰、教学竞赛三等以上(含)奖一项;或在全国性/国际性有影响的本学科竞赛中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第一名奖项一项;或本款第(1)项要求发表的CSSCI收录学术论文增加两篇。

  第三十五条 副教授任职科研条件

  (一)外语专业教师

  1.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基本条件。担任讲师职务五年(含)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已担任讲师职务两年(含)以上,经考察,表明能够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

  2.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第(1)项,并完成其它项中的任意两项: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CSSCISSCISCIA&HCI)收录的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三篇,其中非英语语种教师可允许一定数量的CSSCI扩展版期刊/集刊论文或视同CSSCI期刊论文的在其外语对象国重要核心学术期刊(对应语种版)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该类论文最多计二篇。重要学术成果折算CSSCI期刊论文的规定同上【表1-1及其附注】。

  (2)作为第一、第二作者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教材或学术译著一部;或作为主编、副主编完成并出版本专业辞书一部。

  (3)主持或参与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或主持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或独立完成校级教改、科研项目两项(其中至少一项结项评估为优秀)

  (4)获得校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奖一项;或在全国性/国际性有影响的本学科竞赛中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前两名奖项一项。

  (二)非外语专业教师

  1.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基本条件。担任讲师职务五年(含)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已担任讲师职务两年(含)以上,经考察表明能够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

  2.任现职以来达到第(1)项,并完成其它项中任意两项:

  (1)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通信作者在CSSCISSCISCIA&HCI)收录的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四篇(体育教师三篇),其中可允许含一定数量的CSSCI扩展版期刊/集刊论文(最多计一篇)。重要学术成果折算CSSCI期刊论文的规定同上【表1-1及其附注①、②和③,以及第三十四条(二)类科研条件2的(1)中附注①、②、③和④】。

  (2)作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完成并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教材一部。

  (3)主持或参与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或主持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或独立完成校级教改、科研项目两项(其中至少有一项结项评估为优秀)。

  (4)获得校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奖一项;或在全国性/国际性有影响的本学科竞赛中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前两名奖项一项。

  第三十六条 讲师任职教学科研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经考察表明能够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并且任现职以来达到如下第12项中的任意一项:

  1.获得学士学位,且在担任四年(含)以上助教职务工作期间,取得研究生课程班结业证书;或研究生班毕业、获得第二学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含)以上助教职务工作;或获得硕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含)以上助教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入学前在高等院校任教(本专业)满三年者,毕业工作一年后,可申报中级职务;研究生班毕业生入学前在高等院校任教(本专业)满四年者,毕业工作一年后,可申报中级职务;入学前在高等院校任教(本专业)满两年者,毕业两年后,可申报中级职务。

  (二)任现职以来有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第三十七条 助教任职条件

  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基本条件。获得学士学位或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一年见习期满,考核合格;或获得硕士学位。

  第三十八条 高级职务破格任职条件

  对任现职以来教学科研成绩优异、贡献特别突出的教师可破格申报高一级职务,并且职数由学校总量控制,不占院系职数限额指标,其破格任职科研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达到正常申报外语专业教师和非外语专业教师类别相应的高一级职务任职科研条件,并且完成以下(一)和(二)两项:

  (一)超额完成相应的(外语专业教师/非外语专业教师)高一级职务任职科研条件2中(1)项规定的CSSCISSCISCIA&HCI)期刊论文4篇及以上(均为非CSSCI扩展版/集刊学术论文)。

  (二)具备表5-1中规定的重要学术研究成果奖或重要学术期刊论文成果,其中教授应有不低于可折合6CSSCI期刊论文的成果量,副教授有不低于可折合3CSSCI期刊论文的成果量。



第六章 科研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第三十九条 申报科研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年限、学历要求、学科建设与社会服务工作要求同教师系列相应职务要求。

  第四十条 科研和教学工作量要求

  (一)申报科研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履现职以来年均科研与教学工作量应达到《北京外国语大学教学科研人员职务岗位职责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

  (二)本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修订办法生效之日起履现职以来,平均每学年为本校学生开设至少一门以上(含)课程(每年授课总学时不低于32学时),教学评估或效果良好。

  第四十一条 教授(研究员)任职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要求:

  (一)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CSSCISSCIA&HCI)收录的本专业学术期刊(不含扩展版/集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十篇,重要学术成果折算CSSCI期刊论文的规定同上【表1-1及其附注①、②和③,以及第三十四条(二)类科研条件2的(1)中附注①和③】。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并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一部(一般20万字以上或相当的外文数量)。

  (三)主持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一项。

  (四)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一项;或本款第(1)项要求发表的CSSCI期刊学术论文增加两篇。

  第四十二条 副教授(副研究员)任职条件

  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要求:

  (一)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在CSSCISSCIA&HCI)收录的本专业学术期刊(不含扩展版/集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六篇,重要学术成果折算CSSCI期刊论文的规定同上【表1-1及其附注①、②和③,以及第三十四条的(二)类科研条件2的(1)中附注①和②】。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并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一部(一般15万字以上或相当的外文数量)。

  (三)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或国家社科/自科基金/教育部重大科研项目子课题(按项目申报书认定)一项。

  (四)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一项;或本款第(一)项要求发表的CSSCI期刊学术论文增加两篇。

第四十三条 初、中级职务任职条件同教学科研系列相应职务要求。


  第四十四条 高级职务破格任职条件

  对任现职以来科研成绩优异、贡献特别突出的教师可破格申报高一级职务,并且职数由学校总量控制,不占各单位职数限额指标,其破格科研业绩任职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达到正常申报科研教学系列高一级职务任职科研条件,并且完成以下(一)和(二)两项:

  (一)超额完成相应的高一级职务任职科研条件2中(1)项规定的CSSCISSCISCIA&HCI)期刊论文6篇及以上(均为非CSSCI扩展版/集刊学术论文)。

  (二)具备表5-1中规定的重要学术研究成果奖或重要学术期刊论文成果,其中教授应有不低于可折合8CSSCI期刊论文的成果量,副教授不低于可折合5CSSCI期刊论文的成果量。


第七章 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第四十五条 申报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仅限外语专业或长期从事公共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并且须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基本条件。

  学历要求、学科建设与社会服务工作要求同教学科研系列相应职务要求。申报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积极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工作和教学科研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任职年限要求

  申报教授:担任副教授职务七年(含)以上,经考察表明能够胜任和履行教学系列教授职责;

  申报副教授:担任讲师职务七年(含)以上,或获博士学位后已担任讲师职务四年(含)以上,或博士后出站后已担任讲师职务三年(含)以上,经考察表明能够胜任和履行教学系列副教授职责;

  申报讲师:同教学科研系列讲师职务要求。

  第四十七条 教学工作要求

  (一)履现职以来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北京外国语大学教学科研人员职务岗位职责实施细则》的规定,并且满足以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最低教学工作量要求:


1-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教学工作量

申报岗位类别

5年年均教学工作量

教授

420课时

副教授

360课时

注:对于承担学校或院系//中心行政管理或学生工作一年以上的教师(须学校事先批准),每承担行政管理或学生工作4小时可折合1个课时。

  (二)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年担任过3门次以上(含)本科生课程,并且申请晋升前至少参加五次课程评估,教学评估优良。参加的所有评估课程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含)次数的评估成绩位于院系本次参评教师的前50%,并且其中评估成绩位于前30%的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四十八条 教授任职教学科研条件

  在学校人才培养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具有非常优秀的教育教学能力和业绩,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第(一)和(二)项要求,并完成其它项中的任意一项:

  (一)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署名/通讯作者发表本专业CSSCI期刊(含扩展版和集刊)论文、北大核心学术期刊论文、国外学术期刊论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求是》/《北京日报》/《前线》马克思主义研究理论文章、其他公开出版的教学研究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教材、辞书等7/部以上(含),其中至少出版本专业教材/学术著作/学术译著一部(一般20万字以上或相当的外文数量)。上述成果中的重要学术成果可按表5-1规定折算多篇论文。

  (二)完成的教育教学业绩分值达到10分及以上(具体教育教学业绩计量方法见下表1-3)。



1-3:教育教学业绩分值计量标准

序号

第一署名或特别说明取得的教育教学业绩

分值

1

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集体成果点值分配比例由获奖团队自主确定,分配原则:比例大小顺序应与排名次序一致,排名第一的比例不少于30%

二等:4/

一等:6/

特等:8/

2

省部级以上(含)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奖和表彰

省部级6

国家级8

3

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多人完成时,分配比例同上)

三等至特等分别为2345/

4

省部级以上(含)规划教材、精品教材、精品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以及获优秀教材奖(多人完成时,分配比例同上)。

省部级:3/项、册

国家级:4/项、册

5

省部级教学竞赛奖

三等以下、三等、二等和一等分别为0.511.52/

6

出版有重要影响的专业教材或高质量专业教材

2/

7

获校级优秀教学、科研及学生工作表彰、年度考核获得优秀

1/

8

课程评估成绩位于院系本次参评教师的前列

25%0.2/

10%0.5/

9

完成校级以上(含)教育教学研究和教改课题

校级:0.5/

省部级:1/

10

获校级教学竞赛奖

三等至一等分别为0.20.350.5/

11

担任班主任/辅导员的班集体获校级以上(含)奖励和表彰,或作为第一导师指导的学生论文获校级以上(含)优秀论文。

校级:0.2/

省部级及以上:

0.5/

12

全国性/国际性有影响的本学科竞赛中作为第一导师指导学生获前三名以上(含)奖

第三至第一分别为0.20.51/

注:①一项成果属于多个类别时不重复累计,仅按最高点值计;

  ②非省部级以上(含)规划、精品和获奖的教材最多计2部;

  ③国家级成果指教育部评定的成果,其它部委或省市评定的为省部级成果,以上须盖有关部委和省市“国徽章”获奖证书。有异议的,由校职务评聘资格审查专门委员会四分之三以上(含)同意票确认;

  ④表7-1的第6项中有重要影响或高质量的专业教材的界定,须先由院系基层学术委员会3/4以上(含)同意票初步认定,然后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组织的校内外学科同行评审专家组四分之三以上(含)同意票确认。

  (三)主持省部级以上(含)纵向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科研项目一项;或主持完成校级教学研究及科研课题两项,其中至少一项结项评估为优秀。

  (四)作为主编、副主编完成并出版省部级以上(含)规划教材、精品教材一部,或者主编过在本学科具有全国影响、被广泛采用的优秀教材(须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组织的校内外学科同行评审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票数认定)。

  (五)作为负责人/主讲人完成省部级以上(含)精品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一门。

  (六)排名前三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或科研成果奖一项;或获省部级以上(含)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奖和表彰、教学竞赛三等奖以上(含)奖项、优秀教材奖一项;或在全国性/国际性有影响的本学科竞赛中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第一名奖项一项。

  第四十九条 副教授任职教学科研条件

  在学校人才培养方面成绩显著,具有优秀的教育教学能力和业绩,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第(一)和(二)项要求,并完成其它项中的任意一项:

  (一)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署名/通讯作者发表本专业CSSCI期刊(含扩展版和集刊)论文、北大核心期刊论文、国外学术期刊论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求是》/《北京日报》/《前线》马克思主义研究理论文章、其他公开出版的教学研究论文或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教材、辞书等4篇(部)以上(含)。上述成果中的重要学术成果可按表5-1规定折算多篇论文。

  (二)教育教学业绩分值达到7分及其以上(教育教学业绩计量方法见表7-1)。

  (三)主持省部级以上(含)纵向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科研项目一项;或主持完成校级教学研究及科研课题二项,其中至少一项结项评估为优秀。

  (四)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本专业教材、学术著作、或学术译著一部(一般15万字以上或相当的外文数量)。

  (五)作为副主编完成并出版省部级以上(含)规划教材、精品教材一部;或作为负责人/主讲人完成省部级以上(含)精品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一门。

  (六)排名前五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或科研成果奖一项;或获省部级以上(含)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奖和表彰、教学竞赛三等奖以上(含)奖项一项;或排名前三优秀教材奖一项;或在全国性/国际性有影响的本学科竞赛中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第一名奖项一项。

  第五十条 初、中级职务任职条件同教学科研系列相应职务要求。




第八章 思想政治教育(德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第五十一条 德育教授任职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二十九条学历要求。担任思想政治教育(德育)副教授职务七年(含)以上,经考察,表明能够胜任和履行教授职责。

  (二)在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成绩显著,具有非常优秀的思想政治教育能力,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第12项,并完成其它项中的任意一项:

  1.年教学学时平均在280学时(专职德育教师)或100学时(兼职德育教师)以上。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CSSCI收录的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思想政治教育论文四篇,其中CSSCI扩展版期刊/集刊论文最多计一篇。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并出版本专业著作一部(一般20万字以上)。

  4.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含)纵向科研项目一项。

  5.第一署名获得省部级以上(含)教学科研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成果奖/表彰一项。

  第五十二条 德育副教授任职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基本条件。担任思想政治教育(德育)讲师职务五年以上(含)或具有博士学位且担任思想政治教育(德育)讲师职务两年以上(含),经考察表明能够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

  (二)在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成绩突出,具有优秀的思想政治教育能力,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第12项,并完成其它项中的任意一项:

  1.年教学学时平均在280学时(专职德育教师)或60学时(兼职德育教师)以上。

  2.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在CSSCI收录的本专业期刊或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两篇。

  3.作为第一、二作者完成并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一部。

  4.参与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校级科研项目一项。

  5.第一署名获得校级(含)以上教学科研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成果奖/表彰一项。

  第五十三条 初、中级职务任职条件同教学科研系列相应职务要求。


第九章 教育管理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第五十四条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有关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文件精神,学校严格控制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比例。管理岗位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原则上以五级以上(含)职员或正处级(特别优秀的也可放宽至副处主持)现职管理人员为主。

  第五十五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转至管理岗位申报教育管理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与从事学校管理研究工作的年限合并计算,且须在管理岗位履职一年以上并符合相应申报条件。

  第五十六条 研究员任职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担任教育管理研究副研究员职务五年以上(含),经考察,表明能够胜任和履行研究员职责。

  (二)熟悉国内外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及其科学研究能力,在改善学校管理工作方面成绩突出,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第1项,并完成其它项中的任意一项:

  1.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在CSSCI收入本专业期刊上发表高等教育管理研究论文四篇,其中CSSCI扩展版期刊/集刊论文最多计一篇。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并出版本专业著作一部(一般20万字以上)。

  3.主持完成本专业校级以上(含)纵向科研项目一项。

  4.第一署名获得省部级以上(含)表彰或成果奖一项。

  第五十七条 副研究员任职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基本条件。

  获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学校管理研究工作十年以上(含);获得研究生学历,从事学校管理研究工作七年以上(含);或获得博士学位且已从事学校管理研究工作两年以上(含)。经考察,表明能够胜任和履行副研究员职责。

  (二)熟悉国内外教育管理有关方面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一定的管理科学研究能力,在改善学校管理工作方面成绩明显,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第1项,并完成其它项中的任意一项: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CSSCI收录本专业期刊上发表高等教育管理论文两篇,其中CSSCI扩展版期刊/集刊论文最多计一篇。

  2.作为第一、二作者完成并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一部。

  3.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参与完成本专业校级以上(含)纵向科研项目一项。

  4.第一署名获得校级以上(含)表彰或成果奖一项。


第十章 其他系列(出版、图书资料、工程、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第五十八条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担任本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含),经考察,表明能够胜任和履行本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责。

  (二)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第1项,并完成其它项中的任意一项:

  1.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四篇。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并出版本专业著作一部(20万字以上)。

  3.主持完成本专业校级以上(含)纵向科研项目一项。

  4.第一署名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科研成果奖一项。

  第五十九条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基本条件。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担任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含);获得博士学位,担任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含)。经考察表明能够胜任和履行本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责。

  (二)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第1项,并完成其它项中的任意一项:

  1.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两篇。

  2.作为第一、二作者完成并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一部。

  3.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参与完成本专业校级以上(含)纵向科研项目一项。

  4.第一署名获得校级以上(含)表彰或科研成果奖一项。

  第六十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基本条件。任现职以来,熟悉业务,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有本专业学术论文发表,且达到下列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相应任职条件:

  (一)馆员:大学本科、专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职务四年以上(含);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证书担任助理馆员职务两年以上(含);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馆员职务两年以上(含);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够承担馆员职责。

  (二)工程师: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五年以上(含);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四年以上(含);获得硕士学位或获得研究班毕业证书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两年以上(含);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够承担工程师职责。

  (三)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大学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四年以上(含);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三年以上(含);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两年以上(含);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够承担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责。

  第六十一条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基本条件。达到下列各系列相应条件:

  (一)助理馆员:中专毕业,担任管理员职务四年以上(含);大学专科毕业,担任管理员职务两年以上(含);获得学士学位或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经一年见习期满、考核合格;获得硕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够承担助理馆员职责。

  (二)助理工程师:中专毕业,担任技术员职务四年以上(含);大学专科毕业,担任技术员职务两年以上(含);获得学士学位或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经一年见习期满、考核合格;获得硕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够承担助理工程师职责。

  (三)医(药、护、技)师:中专毕业,担任医(药、护、技)士职务五年以上(含);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医(药、护、技)士职务两年以上(含);大学本科毕业,研究生班结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经一年见习期满、考核合格;获得硕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够承担医(药、护、技)师职责。

  第六十二条 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一)管理员:中等专业或大学专科学校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表明能够承担管理员职责。

  (二)技术员: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表明能够承担技术员职责。

  (三)医(药、护、技)士:中等专业或大学专科学校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表明能够承担医(药、护、技)士职责。

  第六十三条 申报财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通过北京市评审并取得相应资格,并符合第十章其他系列中的第五十七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学校将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聘任。

  第六十四条 申报财务、统计、经济和出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参加北京市等有关部门组织的本专业职称考试。


第十一章 履职年限计算和任职资格确认

  第六十五条 现职履职期间,国家公派或学校批准的校际交流项目出国任教可计算履职时间,并计算工作量。学校批准的出国进修学习或访学研究人员,回国后经学校考核认定其完成出国任务的,批准的出国期限可计算履职时间。

借调工作、探亲访友均不计算履职时间。

  公派出国学习的新建语种教师(零起点),申报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时,学习时间(最多两年)可计入履职年限。

  第六十六条 任现职以来,承担并完成半年以上支教任务的教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支教时间可以折抵一年履职年限。

  第六十七条 凡以在职期间取得的学历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从取得规定学历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六十八条 任职资格的确认时间,以具有审定权的相应评委会的通过时间为准。

  通过校内评审取得任职资格的,聘任时间从当年九月一日起计算;通过校外评审取得任职资格的,聘任时间从确认时间的下一个月起计算;通过校外考试在履职期满前取得任职资格的,聘任时间从任现职履职期满之日起计算;通过校外考试在履职期满后取得任职资格的,聘任时间从确认时间的下一个月起计算。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认定,并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方可进行个别条款的修订。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201691日起施行,此前学校发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文件同时废止。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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