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坚持依法治校、立德树人,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北京外国语大学章程》相关内容及学校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本校根据国家政策录取的新生,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到校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原则上每年招生专业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隔年招生专业的新生不能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由教务处牵头,相关单位负责具体复查内容,教务处汇总复查结果,并根据复查结果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复查内容(一)(二)由招生办负责,复查内容(三)由各院系负责,复查内容(四)由校医院负责,复查内容(五)由体育部等相关院系负责。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医疗费自理。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生待遇。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提出入学申请,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因心理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则须提交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司法鉴定科开具同意入学的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确已病愈,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学费按学年收取。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日之前按规定缴纳学费,交费期限最迟不能超过开学后两周。
第七条 学生凭财务处学费缴纳发票注册,各学院负责学费缴纳情况检查,学费交齐者,方能注册。未在规定时间内交齐学费者,不予注册。未注册期间所上课程不予记载成绩及学分。
第八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需减免学费或申请贷款,学生处需向财务处出具书面通知。学院凭财务处书面认可通知给学生予以注册。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欠缴学费的学生,一学期后作退学处理。
第十条 学校每学期注册一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规定日期内本人到校注册,因故不能按期返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作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已交费学生凭交费发票,到所在学院盖注册章。每学年第二学期无交纳学费问题,学生在开学报到日到所在学院报到并盖注册章。未盖注册章,学生证无效。
第二章 考勤
第十二条 学生上课、教学参观、实习、军训等教学活动必须实行考勤。
第十三条 考勤从开学第一天起实行。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请假,病假须有医生证明,事假、公假须提交有关证明。学生请假一周以内由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一周以上由所在学院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五条 请假期满,学生须及时到所在学院销假。因故须续假者,必须持相关证明于期满前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续假申请。
第十六条 承担公共课教学任务的学院应在每月初把上月学生考勤情况报各学生所在学院。各学院汇总公共课教学单位考勤情况及本学院专业课考勤情况后,于每月15日前把上月学生考勤情况以“考勤月报表”的形式上报教务处。
第十七条 迟到、早退五分钟以上(含五分钟)按旷课一学时计算。
第十八条 根据旷课时数多少,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11—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21—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31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教学活动者,予以退学。
第三章 选课与免修
第十九条 我校的选修课包括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对连贯性的选修课程,应先选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二十条 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的选课总原则为:学生不得选修与本专业相近的课程。通选课的选修学分须达到培养方案的要求,具体选课规定参见《北京外国语大学大学通选课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开设的专业选修课,具体选课办法由各学院自定。
第二十二条 未经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三条 大学英语的修读与免修参照专用英语学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实习及学位论文原则上不允许免修。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可以免修相关课程:
1.留级学生可免修原已考试及格的公共课课程;
2.港澳台及外籍学生可免修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课,其必修课学分不足部分,可选修并取得其他课程学分予以补充;
3.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可免修体育必修课、计算机必修课、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及部分实践教学内容。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以成绩单形式载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七条 必修课期末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在毕业前由学生本人填写《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生非正常补考申请表》,向教务处提出补考申请,允许再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毕业时按结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所有必修课期末考试不及格者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补考,无故不参加补考者,按擅自缺考处理,该课程补考成绩以0分计,并在该学期不再有参加补考资格。
第二十九条 考试可根据课程类型及教学目的,采用笔试、口试、论文、读书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考试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补考成绩及格者一律记载为60,不及格以实际分数记载,并对补考成绩予以标注。
第三十一条 课程成绩原则上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本着加强过程管理的原则,课程成绩应综合参考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所占比例由各学院根据不同课型确定。各学院制定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教师评定课程总成绩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三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阅卷评分工作。考试成绩一经确定,不得随便改动。如需改动须先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教学的学院领导批准后,与教研室另一位任课教师调卷复查,确有错误方予更正,并在更正的成绩单上联合签字。
第三十三条 体育课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学生申请,经校医院鉴定,体育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体育部制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锻炼或保健班学习,经考核合格给予及格成绩。
第三十四条 学生擅自缺考、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除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外,该课程的成绩以0分计,并不予正常补考。
第三十五条 因临时患病或特殊情况确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包括补考)者,可以申请缓考,缓考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因临时患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应由本人在考前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学院相关负责人审核后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2.缓考者应在教务处规定时间内参加考试,成绩以正常考试成绩记录。缓考不及格者,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三十六条 任何一门课程累计缺课(包括病假、事假)达三分之一学时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本学期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补考,成绩按补考计。
第三十七条 所有公共必修课的补考一般于每学期开学后第三周进行,具体时间、地点由教务处提前在网上发布公告。学生应在开学第一周向所在学院提交补考申请并按通知要求按时参加补考。各学院于每学期开学第一、二周将补考学生名单上报教务处。专业必修课的补考参照公共必修课的程序和时间执行,由各学院负责。
第三十八条 全校通选课和专业选修课考试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只能另选其他课程,但全校通选课原课程成绩仍载入成绩单。
第三十九条 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学生,在国(境)外所修课程必须征得所在学院同意,并在回国返校后及时向所在学院申请学分兑换。各学院认定后应把成绩载入学生成绩单,并确定是否需要补修部分专业课程。因留学所缺的公共必修课和公共选修课,须在留学结束后补修。
学生出国(境)前,需到教务处领取“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生出国留学申办表”,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回国后及时到教务处办理返校手续。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不予兑换学分。
第四十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作为学生学习质量的参考标准。GPA的计算方法是把各科成绩按等级对应的绩点乘以学分求和,再除以总学分,即。成绩和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分数 |
等级 |
绩点 |
90-100 |
A |
4.0 |
85-89 |
B+ |
3.7 |
82-84 |
B |
3.3 |
78-81 |
B- |
3.0 |
75-77 |
C+ |
2.7 |
72-74 |
C |
2.3 |
68-71 |
C- |
2.0 |
64-67 |
D+ |
1.5 |
60-63 |
D |
1.0 |
0-59 |
F |
0 |
辅修双学位课程、成绩不及格的选修课、非百分制记载的课程不计入GPA,其余课程全部计入GPA。
第五章 升级、跳级与留级
第四十一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过考试,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四十二条 各外语专业学生,有一定专业基础的,可申请跳级。相关规定及程序如下:
1.跳级学生原则上为一年级新入学学生;
2.申请跳级学生应在入学两周内向相关学院递交书面申请;
3.学院审核后,应组织对申请者进行专业外语考试。试卷的难易程度相当于所在年级第二学期末的水平;
4.学院将学生本人申请、考试情况及学院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5.跳级学生的公共课(包括必修和选修)的修读要求(包括学分要求和修读门数)与原级生一致;
6.跳级学生符合毕业条件且学位论文合格者,随学习年级毕业,并获得当届学士学位证书;
7.本科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跳级一次。
第四十三条 一学期累计有三门专业必修课或专业必修加公共必修课(体育课不计入)达四门不及格者,或者一学期不及格必修课程学分合计达12学分者,不予补考,直接留级、降级。未达到上述门数,但经过补考,一学期或学年累计仍有两门专业必修课或专业必修加公共必修课(体育课不计入)达三门不及格者,或者学分累计达到8学分者,应予留级、降级。已达到留级、降级标准的学生,如无班级可留(例如隔年招生的外语专业),可参照试读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无全国统一水平测试的外语专业,二年级基础阶段水平测试合格者,准予升级;不合格者,应予留级、降级。参加全国统一水平测试的外语专业,二年级基础阶段水平测试成绩是否与留级、降级挂钩,由各学院自行决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同一年级不能连续留级两次。在校期间,学生留级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十六条 留级学生由各学院报教务处,并通知留级学生到教务处办理留级手续,随新年级上课(可申请免修原已考试及格的公共课课程,其余课程不免修)。
第六章 试读
第四十七条 隔年招生专业的学生,已达到留级标准,又无相应年级留级,允许跟班试读。
第四十八条 试读期按学期计算,每试读一学期计一次,累计试读两次的学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九条 试读生前一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应在试读期内进行补考。补考通过,并且试读学期成绩合格,可恢复正常身份。
第五十条 试读第一学期如果还有一门课程不及格,参加补考,补考及格可继续试读一学期;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不及格,终止试读,按退学处理。试读第二学期仍有一门课程不及格,终止试读,按退学处理。
第五十一条 试读生的管理仍按学籍管理细则执行,试读期间不能办理转学、出国等。
第五十二条 试读合格恢复正常身份者,毕业时按合格毕业生对待,学生档案中无“试读生”字样。
第五十三条 符合试读条件者,须由本人提交试读申请,家长签字同意,学院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十四条 根据学校的学科专业特点,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第五十五条 确因个人学业发展需要的,可申请转专业(具体见《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参照实施办法执行,优先予以考虑。
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过认定,参照实施办法执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考虑。
第五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五十七条 确需转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本校及拟转入学校同意,并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跨省者须经两地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转校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区公安机关。
第五十八条 转学手续按照转入及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办理。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九条 本校各专业学制为四年,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应征入伍的学生,服兵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但服兵役时间和修业年限合在一起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休学创业的学生,休学创业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但休学创业时间和修业年限合在一起最长不得超过八年。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到国际组织实习等)申请保留学籍的学生,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但保留学籍时间和修业年限合在一起最长不得超过八年。
第六十条 学生因伤、病等原因须停课治疗,停课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
第六十一条 学生因病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休学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六十二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休学学生不享受助学贷款。病休期间按学校有关规定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病休的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
第六十三条 学生因创业须中断学业的,可申请休学。
第六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须中断学业的,可申请保留学籍。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六十五条 申请保留学籍以一年为一次,最多不能超过两次。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六十七条 休学及保留学籍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复学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因心理疾病休学的,则须提交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司法鉴定科开具同意复学的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下一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3.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4.学生复学一般应跟随下一年级就读。保留学籍未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学时者提交复学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可以回原来所在班级就读;
5.隔年招生专业复学者,如遇无相应专业班级,可由所在学院视其学习能力和成绩在学院内调整专业,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如无法调整或本人不同意,允许转学或按退学处理。
第六十八条 休学及保留学籍学生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复学资格。
第九章 退学
第六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者:
(1)一学期有四门专业必修课或专业必修加公共必修课(体育课不计入)达五门不及格者,或者一学期不及格必修课程学分合计达16学分者;
(2)修业期间,累计四门以上(含四门)必修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或者补考仍不及格必修课程学分累计达到16学分者;
(3)同一年级连续两次留级者;
(4)试读生于试读期内考试成绩仍不达升级要求者;
2.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
7.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学期不缴纳学费者;
8.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七十条 作退学处理的学生,本人提交经家长签字的退学申请,由所在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若本人不提交退学申请,由所在学院向教务处提供事实认定及初步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进行合法性审查,报学校主管领导同意,经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批准后执行。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二条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学年的,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十三条 退学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应办理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七十四条 已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七十五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七十六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1.因课程成绩不及格而未修满规定学分;
2.毕业考试不及格;
3.《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未达标。
第七十七条 结业学生不及格课程,可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补考,补考及格后达到毕业要求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七十八条 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学满一学年及以上,申请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学年的,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十九条 因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等原因未能在预计毕业时间按期毕业的学生,需要延期毕业的,应该提前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八十条 学校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八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八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八十三条 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到教务处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细则经2017年7月11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