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推进我校哲学社会科学学风建设,增强广大教职工的学术道德意识,提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精神,我校成立北京外国语大学学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风建设委员会)。
第二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是我校学术研究行为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等建设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倡导严谨治学、实事求是、民主务实、勇于创新的学风。
第四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有: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教育部学风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完善、修改《北京外国语大学科学研究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二、负责对我校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建设进行调研、规划和咨询,总结学风建设经验;
三、规范、监督我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学术行为,受理、查处学术失范和不端行为,遏制学术腐败,净化学术空气;
四、对查明的存在学术道德问题的行为,按照《北京外国语大学科学研究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五、落实教育部或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的工作对象包含全校在职教职工、在读学生的学术研究行为。
第六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实施的是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依靠广大师生的积极支持和参与,纪监委实施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
二、熟悉党和国家有关科学研究、学风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热心学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造诣、学术水平和良好的学术道德,模范遵守学术规范,有较高的学术声望和社会影响;
四、为人正派,办事客观公正。
第八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由1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组成人员由校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并通报校学术委员会。
第九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四年,连聘连任不超过两届。新增委员年龄不超过65岁。任期内如遇委员因健康或调离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可以适时调整委员会组成。
第十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办公地点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委员会及秘书处所需运转经费由学校核拨。
第十一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另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举行主任委员会议或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题会议;有关学风建设的重大事项也可以通讯方式征求全体委员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北京外国语大学学风建设委员会。
北京外国语大学
二〇〇七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