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北外校发[2011]28号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学风建设工作,弘扬科学精神,规范学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特制订北京外国语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严谨治学、实事求是、民主务实、勇于创新的学风。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以北京外国语大学名义从事学术研究和教育教学活动的人员,包括我校在编教职员工、博士后、研究生和本科生等。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风建设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纪委书记和主管科研、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副主任,纪检委、科研处、人事处、学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部分知名专家任委员会委员;设立学风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秘书长由科研处长担任。
第五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成立学风建设工作小组,由党政负责人担任组长,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主管副院长、副书记分工负责教师、研究生、本科生的学风建设工作。
第六条 充分发挥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的作用,构建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制定实施学风建设宏观政策,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实时监控机制,推动学校实现学风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大力建设教育、制度、监督相结合的预防和惩治工作体系,为净化学术风气、弘扬科学精神营造良好的政策与制度环境。
第七条 建立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宣传教育制度。加强学术规范宣传教育,通过组织宣讲会、讨论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宣讲相关法律规范,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意识。加强学术道德和职业规范宣传教育,大力宣传《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将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纳入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职业培训内容,开展师德教育全员培训。
第八条 完善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机制。完善公示制度,在学校教学改革和科研项目立项、科研奖励、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工作中,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要求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制、异议材料复核制、网上公示制和接受投诉制等,切实规范管理程序。
第九条 建立教师科研诚信档案,将科研诚信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内容,对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学校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和检举,由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或学风建设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调查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条 建立学术不端惩处机制。根据《北京外国语大学惩处学术不端行为具体办法 》对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或从重惩罚;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工作,采取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停止招收研究生、解除职务聘任、撤销学位等处理措施。查处结果及时公开,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学校对学风建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公开,在校园网上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定时发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并及时更新国内外学术风气、学术规范建设研究动态,实现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外国语大学
二〇一一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