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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者:北京外国语大学 时间:2014-10-30 00:00:00  浏览:

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本校根据国家政策录取的新生,须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到校者,必须凭原中学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须进行体检复查,查出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医疗费自理。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生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提出入学的申请报告,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确已病愈,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重新入学资格。

第四条 北京外国语大学学费按学年收取。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日之前缴纳学费,交费期限最迟不能超过开学后两周。

第五条 学生凭财务处学费缴纳发票注册,各院系负责学费缴纳情况检查,学费交齐者,方能注册。未在规定时间内交齐学费者,不予注册。

第六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需减免学费或申请贷款,学生处需向财务处出具书面通知。院系凭财务处书面认可通知给学生予以注册。

第七条 每年10月中旬学校财务处向各院系书面通报该院系学生学费缴纳情况。对欠缴、未交学费者,由院系催缴。

第八条 无正当理由欠缴学费的学生,一学期后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学校每学期注册一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规定日期内本人到校注册,因故不能按期返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

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已交费学生凭交费发票,到院系盖注册章。每学年第二学期无交纳学费问题,学生在开学报到日到院系报到并盖注册章。未盖注册章,学生证无效。

第二章 考勤

第十一条 学生上课、教学参观、实习、军训等教学活动必须实行考勤。

第十二条 考勤从开学第一天起实行。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病假须有医生证明,事假、公假须提交有关证明。学生请假一周以内由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一周以上由院系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四条 请假期满,须及时到院系销假。因故须续假者,必须持相关证明于假满前向院系递交书面续假申请。

第十五条 承担公共课教学任务的院、系、部应在每月初把上月学生考勤情况报各院系。各院系汇总公共课教学单位考勤情况及本院系专业课考勤情况后,于每月15日前把上月学生考勤情况以“考勤月报表”的形式上报教务处。

第十六条 迟到、早退五分钟以上(含五分钟)按旷课一学时计算。

第十七条 根据旷课时数多少,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11—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21—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31—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教学活动者,予以退学。

第三章 选课与免修

第十八条 我校的选修课包括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对连贯性的选修课程,应先选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九条 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的选课总原则为:学生不得选修与本专业相近的课程。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外语专业及计算机专业学生必须修满14个学分,其他非外语专业学生必须修满8个学分。若不能达到此学分要求,则无法按期毕业。具体规定参见《北京外国语大学大学通选课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各院系开设的专业选修课,具体选课办法由各院系自定。

第二十一条 未经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二条 大学英语的修读与免修参照专用英语学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实习及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不允许免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可以免修相关课程:

1.留级学生可免修原已考试及格的公共课课程;

2.港澳台及外籍学生可免修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课,其必修课学分不足部分,可选修并取得其他课程学分予以补充;

3.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可免修体育必修课、计算机必修课、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及部分实践教学内容。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以成绩单形式载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六条 必修课期末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在毕业前由学生本人填写《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生非正常补考申请表》,向教务处提出补考申请,允许再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毕业时按结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所有必修课期末考试不及格者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补考,无故不参加补考者,按擅自缺考论处,该课程补考成绩以0分计,并不再给补考机会。

第二十八条 考试可根据课程类型及教学目的,采取用笔试、口试、论文、读书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考试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补考成绩及格者一律记载为60,不及格以实际分数记载。成绩单以百分制归档。可根据学生实际需要,允许百分制向五分制转换,不允许回转。

折算方法:95—100 = 5,90—94 = 5-,85—89 = 4+,80—84 = 4,75—79 = 4-,70—74 = 3+,60—69 = 3,59分以下 = 2。

第三十条 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由教师评

定学期课程总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考试成绩、平时成绩所占比重由各院、系、部自定。

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阅卷评分工作。考试成绩一经确定,不得随便改动。如需改动须先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教学的院系领导批准后,与教研室另一位任课教师调卷复查,确有错误方予更正,并联合在更正成绩单上签字。

第三十二条 体育课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学生申请,经校医院鉴定,体育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体育部制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锻炼或保健班学习,经考核合格给予及格成绩。

第三十三条 学生擅自缺考、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除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外,该课程的成绩以0分计,并不予正常补考。

第三十四条 因临时患病或特殊情况确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包括补考)者,可以申请缓考,缓考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因临时患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应由本人在考前持有关证明,向院系提出缓考申请,院系相关负责人审核后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2.缓考者应在教务处规定时间内参加考试,成绩以正常考试成绩记录。缓考不及格者,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如再不及格,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一门课程累计缺课(包括病假、事假)达三分之一学时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本学期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补考,成绩按补考计。

第三十六条 所有公共必修课的补考于每学期开学后第三周进行,具体时间、地点由教务处提前在网上发布公告。学生应在开学第一周向院系提交补考申请并按通知要求按时参加补考。各院系于每学期开学第一、二周将补考学生名单上报教务处。专业必修课的补考参照公共必修课的程序和时间执行,由各院系负责。

第三十七条 全校通选课和专业选修课考试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允许另选其他课程,但全校通选课原课程成绩仍载入成绩单。

第五章 升级、跳级与留级

第三十八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过考试,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九条 各外语专业学生,有一定专业基础的,可申请跳级。相关规定及程序如下:

1.跳级学生原则上为一年级新入学学生;

2.申请跳级学生应在入学两周内向相关院系递交书面申请;

3.院系审核后,应组织对申请者进行专业外语考试。试卷的难易程度相当于所在年级第二学期末的水平;

4.院系将学生本人申请、考试情况及院系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5.跳级学生的公共课(包括必修和选修)的修读要求(包括学分要求和修读门数)与原级生一致;

6.跳级学生符合毕业条件并撰写出合格的学位论文者,随学习年级毕业,并获得当届学士学位证书;

7.本科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跳级一次。

第四十条 一学期累计有三门专业必修课或专业必修加公共必修课(体育课不计入)达四门不及格者,不予补考,直接留、降级。未达到上述门数,但经过补考,一学期或学年累计仍有两门专业必修课或专业必修加公共必修课(体育课不计入)达三门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已达到留、降级标准的学生,如无班级可留(例如非每年招生的外语专业),可参照试读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无全国统一水平测试的外语专业,二年级基础阶段水平测试合格者,准予升级;不合格者,应予留、降级。参加全国统一水平测试的外语专业,二年级基础阶段水平测试成绩是否与留、降级挂钩,由各院系自行决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同一年级不能连续留级两次。在校期间,本科生留级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十三条 留级学生由各院系报教务处,并通知留级学生到教务处办理留级手续。

第四十四条 对累计留级两次的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章 试读

第四十五条 非每年招生专业的学生,已达到留级标准,又无相应年级留级,允许跟班试读。

第四十六条 试读期按学期计算,每试读一学期计一次,累计试读两次的学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 试读生前一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应在试读期内进行补考。补考通过,并且试读学期成绩合格,可恢复正常身份。

第四十八条 试读第一学期如果还有一门课程不及格,参加补考,补考及格可继续试读一学期;两门以上(含两门)不及格,终止试读,按退学处理。试读第二学期仍有一门课程不及格,终止试读,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九条 试读生的管理仍按学籍管理规定执行,试读期间不能办理转学、出国等。

第五十条 试读合格恢复正常身份者,毕业时按合格毕业生对待,学生档案中无“试读生”字样。

第五十一条 符合试读条件者,须由本人提交试读申请,家长签字同意,院系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十二条 根据北外的学科专业特点,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第五十三条 确有特殊原因需转专业者,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五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需转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及转入学校同意,并经省教育厅批准(跨省者须经两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校手续,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区公安、粮油部门。

第五十五条 转专业或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年的6月份办理。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六条 学生因伤、病等原因须停课治疗,停课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

第五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休学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十八条 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休学学生不享受助学贷款。病休期间按学校有关规定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病休的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

第五十九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如非公派出国留学、家庭经济困难等)须中断学业的,可申请保留学籍。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六十条 申请保留学籍以一年为一次,最多不能超过两次。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六十一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往返路费自理。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办理取消学籍手续。

第六十三条 休学及保留学籍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复学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下一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3.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4.学生复学一般应跟下一年级就读。保留学籍未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学时者提交复学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可以回原来所在班级就读;

5.非通用语种专业复学者,如遇无相应专业班级,可由所在院系视其学习能力和成绩在院系内调整专业,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如无法调整或本人不同意,允许转学或按退学处理。

第六十四条 休学及保留学籍学生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九章 退学

第六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者:

(1)一学期有四门专业必修课或专业必修加公共必修课(体育课不计入)达五门不及格者;

(2)经补考累计四门以上(含四门)必修课程仍不及格者;

(3)同一年级连续两次留级者;

(4)试读生于试读期内考试成绩仍不达升级要求者;

2.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3至6年,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7.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学期不缴纳学费者;

8.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六十六条 作退学处理的学生,本人提交经家长签字的退学申请,由院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若本人不提交退学申请,由院系向教务处提供事实认定及初步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并报学校主管领导,经由学校党政联席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七条 退学学生,其关系迁回生源地。

第六十八条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和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六十九条 退学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应办理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第七十条 已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七十一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七十二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

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1.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2.毕业考试不及格。

第七十三条 结业学生不及格课程,可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补考,补考及格后达到毕业要求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七十四条 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学满一学年以上,申请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十五条 无学籍学生,学校不得发给任何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到教务处补办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位证书丢失,不予补办,可由教务处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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