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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发布者:北京外国语大学 时间:2014-10-30 00:00:00  浏览:

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大学生公寓服务与管理,增强公寓的“三育人”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北京市教工委及市教委【2011】33号文件精神,特修改并完善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外国语大学所属的各类学生公寓或宿舍,适用于在学校所属学生公寓的各类住宿学生。

第三条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校育人的重要阵地,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必须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和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把学生公寓建设成管理规范、文明安全、整洁舒适、环境优雅的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阵地。

第四条学生公寓采取学校宏观指导,党校办、后勤处、学生处、保卫处、宿管中心等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学生参与的方式管理。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学生公寓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学校建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本校学生公寓。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副书记或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担任主要负责人,成员由学生处、后勤处、保卫处、财务处、团委等部门领导以及院系领导代表、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公寓管理部门(宿管中心)。

第六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制定本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明确各职能部门对学生公寓齐抓共管的职责;对公寓教育管理服务重大措施进行决策,为重要的公寓管理与服务工作提供政策和决策依据;协调解决学生公寓相关部门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发挥大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增强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

第七条后勤管理处的职责:全面履行学校委托的学生公寓管理服务项目;制定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办法,对学生公寓实施物业管理和服务;负责日常房屋及相关设施的维修与保养;开展方便学生生活的服务;为开展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与学生工作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生处的职责:开展学生公寓内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工作;制定辅导员在学生公寓工作的职责及管理、考核办法,选派辅导员进驻学生公寓,对辅导员在学生公寓中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考评;组织引导学生开展健康向上的教育活动;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做好与物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组织辅导员配合公寓管委会办公室进行学生寝室内务、安全检查及评比工作。

第九条保卫处的职责:负责对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对师生员工进行学生公寓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消防及各类安全演练;对学生公寓进行安全检查和外围区域的日常巡逻;负责学生公寓消防器材、安防设备等的配备、维修、保养和更新;配合公安机关处理学生公寓区各类治安及其它案件。

第十条财务处的职责:及时拨付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经费;指导后勤处宿管中心进行学生公寓成本核算管理;及时按规定为本校新建和住宿条件变更的学生公寓办理住宿费标准审核和收费许可手续;按核定标准每学年向学生收取住宿费,并使用规范票据;进行住宿费收费公示。

第十一条各院系领导代表及学生代表的职责:参与学生公寓委员会管理会议决策,积极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密切联系住宿学生,经常走访、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做好学生公寓管理各项方针政策的信息沟通和宣传推动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完成上级部门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制定本级公寓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学生公寓安全、卫生、水电、家具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对管理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定期收集并反馈学生意见;组织开展检查评比活动;记录和考评学生在公寓的行为表现,提出奖励和处理意见等。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应选派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一定管理经验,具有较强责任感和事业心的人员担任。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应配备素质较高、数量充足,经过岗前培训合格的专业管理和服务人员,一般不少于住宿学生总数的1.2%。

第十三条培育和发展学生公寓自我管理组织,充分发挥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作用。在学校相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学生参与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收集、听取和反馈学生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学生公寓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积极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

第三章 条件与设施

第十四条学生公寓室内生均使用面积,本(专)科生不少于3平方米,每室4至6人;硕士生不少于4平方米,每室2至4人;博士生不少于6平方米,每室1至3人。男女生应分楼居住,如不具备分楼条件,需在符合安全规范的条件下设隔断分段管理。不得安排学生住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公寓楼不能兼作其他用途,为学生生活服务的用途和学校办公用房除外。

  第十五条我校按有关文件规定明确学生公寓建设标准、服务标准及住宿费、水电费收费标准。公寓室内配置床具、桌椅、衣柜、书架等基本生活设施。每人有一个以上单独使用的电源插座,一个网络端口。非单元式公寓每层楼有基本公共卫生设施。公寓有晾晒衣物的场所和设施。每栋公寓楼都设置专用的值班室和会客室。学生公寓设立消防中控室,安装烟感报警系统、电子监控系统、电磁疏散门等安防设备设施。按照节能减排的要求,安装有节水节电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对学生公寓内的家具、卧具和公寓用品等设施实行招标采购,以保证质量,价格合理。公寓设施中电视、电话、电脑、空调等物品不强制配备到寝室,应根据学生自愿并经过公寓管理部门批准后配备使用。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七条宿管中心要认真履行合同,落实合同规定的义务。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与学校密切配合,接受学校的指导。

第十八条宿管中心管理和服务的范围包括:学生公寓内设施设备的维护;公寓内公共场所及公用楼梯走廊的保洁;门窗家具、供水、供电、照明、排水设施的维护;公寓前自行车棚、停车场等的整理;公寓内学生活动场所设施的管理;公寓内治安、消防、门卫值班室等。

第十九条宿管中心应通过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学生公寓管理规范化。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应:包括学生公寓文明行为规则;公寓设施设备管理维修制度规范;水电、安全、环卫等日常工作管理规范;综合管理的职责规范;财务管理规范;学生入住签约制度;住宿学生意见收集和反馈制度;公物损坏赔偿制度;管理人员的规范和考核奖惩办法等。制度执行要有记录和档案。

第二十条宿管中心应加强对公寓管理制度的宣传,定期对管理人员、服务人员进行管理制度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学生公寓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会客登记制度。对学生公寓区的住宿、用电、用水、防火、防盗等方面的工作要明确有关人员和部门的责任,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发现违犯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向保卫处报告,配合保卫处做好学生公寓治安管理工作,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和治安案件的发生。保卫处、学生处、宿管中心等部门应经常对入住学生进行防火防盗防灾害事故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二条学生公寓区各种生活服务设施的设置和开办必须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并经本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批准。除了方便学生生活必须的开水、洗澡、洗衣等项目的经营外,不得在学生公寓内开设餐饮、超市、商业网点、理发、银行经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学校负责对校内外公寓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具体部门为学生工作主要部门,要坚持政治辅导员进驻公寓的做法,按照不少于住宿学生人数千分之二的比例选派优秀干部作为政治辅导员随学生入住公寓。

第二十四条政治辅导员在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组织引导学生开展健康向上的活动,并负责学校与宿管中心的沟通和协调。

第二十五条学生入住前与公寓管理方签署住宿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在读学生如要求不在学校管理的公寓住宿,须向学校有关部门申请,若被批准后与学校签定协议,交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已在学校公寓办理了入住手续,又私自到校外住宿者,发生问题责任由学生自负。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熟知公寓的各项管理制度并自觉执行,遵守《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培养文明行为举止和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损坏公共财物要按规定赔偿。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品德鉴定以及评选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等工作中,要综合考虑学生在公寓中的表现。

第五章 住宿费的收取

第二十九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收取住宿费,各类学生公寓的住宿费收费标准进行明示。

第三十条住宿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改善住宿生活条件、学生公寓管理的正常开支等。

第三十一条住宿费一律按学年收取,不跨学年预收。

第三十二条高校向新生提供住宿的公寓情况、住宿费标准,在招生简章上写明并严格执行,同时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在学校内予以公式。在向学生收费时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和学生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规定限额内使用水电不收费,超额部分自理。超额部分水电费执行居民价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北京外国语大学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修改之日起施行。

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管理委员会

201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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