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管理工作水平,保障学校的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升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根据《教育部公文处理规定》(教办〔2013〕7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文是党和国家机关颁布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主要形式,是学校各部门单位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工作决定要求,公布制度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的载体。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办校办)是学校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学校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校内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校内各单位须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的种类
第六条 我校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 公告。适用于对校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三)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学校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 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而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五)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六)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复。
(八)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处理办法。
(九)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 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七条 我校公文按行文级别分为校级文件和校内各单位文件。
(一) 凡校党委、校行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校党委、校行政名义行文,盖校党委、校行政公章。
(二) 凡党办校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及党委常委
会、校长办公会等会议的会议纪要,以党办校办文件行文,盖党办校办公章。
(三) 凡校内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校内各单位名义行文,盖校内各单位公章。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上报学校的公文应包含标题、主送机关、签发人、正文、日期、印章等内容。
(一)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 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三) 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 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号、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校级文件字号为:北外党字〔20××〕××号、党发〔20××〕××号、北外校字〔20××〕××号和校发〔20××〕××号,校内各单位文件字号由发文单位自行编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
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若文件版头已有发文机关标识,可省略)。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校内各单位上报学校的报告或请示,主送机关注明“校领导”。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一般应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十一)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第九条公文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一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应以学校名义统一对外行文,不得自行对外行文。
第十三条 上报学校公文事项如涉及学校多个职能部
门,应事先与涉及部门协调沟通,然后上报;确因工作需要,党政工团等组织,可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联合行文。属于学校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该职能部门处理。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校内各单位负责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上报“请示”。“请示”不得多头报送。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十四条 发文办理指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十五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 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并同我校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 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 公文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学校或相关职能部门的职权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 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 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应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 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 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 文内若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他简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其余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六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校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十七条 草拟公文统一使用“北京外国语大学文件签报单”,写明日期、主题、主办单位、拟稿人、审核人、联系电话,采用A4纸打印并送交至党办校办文书科登记编号。有时限要求的公文,承办部门须提前一天送交至文书科。特事特办。
第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负责人要认真审核公文,严把行文、政策、文字、体式这“四关”。公文审核的重点包括:是否需要行文、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需要会签、是否有政策依据、材料是否确实、是否符合公文格式、文字表达是否准确、主附件是否完整。
第十九条 草拟公文送校领导签批之前,应当由党办校办进行审核。审核重点包括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等。
第二十条 由职能部门草拟的公文如在核稿过程中改动较大,主办单位应根据党办校办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主办单位负责人应再次审核。
第二十一条 以学校名义制发的上行文,一般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发;以学校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属分管校领导职权范围内的一般由分管校领导签发;以职能部门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已签发的文件,一般不得再作修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对文稿进行修改的,修改后应经签发人复审。
第二十二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第二十三条 公文签发后,校内各单位按《北京外国语大学公文格式规范》统一印制。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校内外公文的办理过
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党办校办收到校内其他单位呈报的公文时,应进行审核。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涉及的相关部门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
第二十六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校内公文,党办校办应及时送分管校领导批示;党办校办按校领导批示意见应尽快转交给承办部门。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校内公文,党办校办有权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不得延误、推诿,应按时限要求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及时退回党办校办,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校外文件包括教育部、北京市有关部门及其他外单位来文,由党办校办登记编号,填写公文承办单,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校领导批示后办理。校内任何机关或单位收到上级正式公文,或外出开会带回的正式公文,须送党办校办登记办理,不得直接签批或传阅。
第二十九条 除直接交办事宜外,校领导一般不直接收取各单位请示或报告,未经登记的公文应交党办校办文书科登记办理。文件阅后退归党办校办文书科。
第三十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送相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
建设性意见,并经党办校办上报校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一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阅知。
第三十二条 送校领导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党办校办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三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及时整理(立卷)、归档。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文件。
第三十四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
第三十五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六条 校内相关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单位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七条 凡学校发送的公文,各部门、各单位要有专人签收、保管。机要文件定期清退,集中销毁。
第三十八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九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法规,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四十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涉密文件外,经校领导或者党办校办批准,可以翻印、复印、转发,按正式文件管理。翻印、复印、转发时,应翻印、复印、转发的机关,注明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一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证明章,并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存。
第四十二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四十三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 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发布的《北京外国语大学公文处理办法》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