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暂行条例
北外校发[2013]2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管理,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本条例所指科研项目包括经科研处申报或备案的所有项目。
第二条凡由我校负责管理的各类科研项目,在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学校科研处提出结题申请。
第三条科研项目结项审批通过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定期向财务部门提交已结题项目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所有已办理结项手续的项目,原则上其结余经费应在预留经费到账后12个月内使用完毕;超过12个月,如项目仍有结余经费,其结余经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1.项目下达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2.项目下达部门没有明确要求的,由财务处将结余经费转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学校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
3.凡未按规定时间结项被清理的项目,由财务处将剩余经费转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学校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在科研处、财务处。
北京外国语大学
二○一三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