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和《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京发[1999]21号)文件精神,参照《在京中央机关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36号)文件规定,结合在京部分高校和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进一步深化我校住房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鼓励和支持教职工通过市场购买住房,改善住房条件,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实施住房补贴的基本原则是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坚持量力而行,国家、学校、个人三方面合理负担;注意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兼顾新老政策衔接,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第二条 我校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从1999年1月1日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逐步建立和完善教师公寓供应体系;稳步推进公有住房制度改革。
第三条 今后我校教职工解决和改善住房的方式:在建立和完善住房补贴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和提高教职工支付能力的基础上,由教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通过市场购买住房。
第四条 本办法只限于北京外国语大学在编、在职、在岗的正式教职工和本校在编离退休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经校教代会审议,校长办公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教职工住房面积标准
第六条 我校行政人员和技术工人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京发[1999]21号文件规定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执行;我校教科人员(含有职称的行政人员)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按在京部分高校房改研讨会议确定的建筑面积标准执行。
第七条 行政人员: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司(局)级105平方米;正司(局)级120平方米。
教科人员:正高职120平方米;副高职90平方米;中级职称70平方米;初级职称60平方米。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80平方米。
第八条 教职工既有行政职务,又有职称的,按其职务职称高的计算。
第九条 离休干部中的享受司、处级待遇者,凡未明确为正职的一律按副职标准执行。退休职工按退休前实际职级标准执行。
第三章 职工住房及其面积的核定
第十条 下列住房的建筑面积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一) 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及其配偶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 教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三)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和执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城镇私人出租住房使用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计算其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建筑面积;原自建私房拆迁户因情况复杂,应视具体情况根据有关拆迁政策核定住房面积。
(四) 教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第十一条 有两个(含)以上家庭共同承租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与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
第十二条 房屋原承租人去世后,实际承租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变更租赁手续的,核定为实际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第十三条 离异者迁出原住房且尚未有新的承租房或按成本价购房,若原住房系学校所分配,仍按原住房面积计算。若原住房非学校分配,按原住房面积的1/2计算。
第十四条 从外单位调入教职工住房面积的认定。
经学校同意,原住房已经无条件退还原单位的(需提供有效证明),原住房不计面积。
原住房未退原单位的,其原住房面积计入教职工住房面积。
第十五条 教职工及其配偶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教职工及其配偶,还是子女,原则上核定为教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第十六条 教职工现有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核定,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承租住房者,按租赁合同上注明的住房使用面积折算建筑面积;购买住房的,按产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教职工现住高层住宅建筑面积的核定,按实际使用面积乘以1.333系数换算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 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教职工住房面积:
(一) 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二) 已按规定补交房价款购买的超标部分的公有住房;
(三) 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四) 职工及其配偶(经批准)在农村自建的私房。
第四章 职工住房未达标的处理
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至九条核定的教职工住房建设面积低于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的为住房未达标。
第十九条 教职工住房未达标者,差额面积由学校一次性计发差额补贴。差额补贴计算公式为:
差额补贴=(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
其中,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工龄补贴额为13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离退休的职工,其工龄按实际的离退休时间计算。
第二十条 教职工已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现住房且未达标者,其差额面积可由学校一次性计发差额补贴。但出售时不得按《北京市城近郊区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99]京房改字第130号)的有关规定申请返还其住房未达标面积的补贴。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现承租公有住房且未达标者,可继续承租现住房,按本办法规定申领差额补贴。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的,也可经所在单位同意后,退出现住房,视同无房老职工,由学校和配偶所在单位按照京发[1999]21号)文件的规定计发住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 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职务、职称晋升、工勤人员晋升技术等级时,学校对其一次性计发级差补贴,计算公式为:
级差补贴=(届时基准补贴额+届时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级差面积
级差面积=晋升后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晋升前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第二十三条 职工差额补贴、级差补贴资金计入教职工个人账户,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专项用于个人住房消费。
第五章 职工住房超标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超过本办法核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为住房超标。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购买现住房超标,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可上浮一个职级(正司级上浮20平方米)作为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本职级与上一个职级住房面积标准之差的部分,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买,可享受住房折扣政策优惠,但不享受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教师购房等政策优惠。
超过住房控制面积标准而确实难以分割退回的,按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计价;实际价值低于4000元的,按实际价值确定房价,但不得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承租公有住房者,在住房面积标准之内的部分执行届时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职工承租住房超标,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超过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暂按届时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两倍计租,逐步提高到市场租金。从教职工职务职称变动后下月起,根据教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重新计算房租。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1999年度(含)前已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了超标住房者,须按本办法重新计算房价款,并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1年内补交差额房价款。一次性补交差额房价款确有困难者,可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经资产处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允许离退休人员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分期付款的利率按届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补交的差额房价款列入学校住房基金,存入售房收入专用账户,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后面积超标,且其产权分属一个以上单位的,由其中建筑面积较大一套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
第六章 住房补贴的发放
第三十条 无房和住房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或按经济适用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包括新建经济适用房,腾退的可售公有住房和商品住房)的教职工,均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第三十一条 1998年12月31日(含)前已参加工作的无房在职教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其1999年1月1日(含)后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及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教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均按月发放,计入教职工个人账户,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专项用于住房消费。
在职无房老职工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包括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补贴)在教职工购房时,(向资产处、财务处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由财务处直接付给售房单位。
1998年12月31日(含)前已参加工作未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其差额补贴按第十九条办理。
第三十二条 无房老职工和新职工月住房补贴为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即职务工资(70%)+津贴(30%)部分,下同)乘以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1999年度住房补贴系数为0.66。
无房老职工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额=(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工作月之和)+(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年度工龄补贴按出售公有住房有关工龄折扣办法计算,1999年年度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中央财政拨付和我校自筹资金情况,学校的住房补贴原则上按下列顺序发放:
(1) 无房新职工和无房在职老职工按月补贴;
(2) 无房离退休教职工的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离退休教 职工的差额补贴;
(3) 无房在职老职工的一次性补贴;
(4) 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2001年11月30日(含)前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在职教职工差额补贴;
(5) 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2001年11月30日以后职务、技术等级晋升后的级差补贴。教职工中无房户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的可优先发放住房补贴。1999年1月1 日(含)以后去世的教职工的住房补贴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住房补贴:
1.夫妇双方住房建筑面积之和核定达标或超标者。
2.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调离、辞职、自动离职、开除的教职工。
3.1998年12月31日前去世的教职工。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发放住房补贴:
1.出国或借调外单位的教职工。
2.本办法实施前已申请调离、辞职待批准的教职工。
3.现住房有权利纠纷的教职工。
4.现住房面积一时难以核定的教职工。
5.拖欠房租、水、电、煤气费的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在职教职工按月补贴存入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无房离退休教职工的一次性补贴和未达标差额补贴由学校直接发给教职工个人;无房在职职工的一次性补贴、未达标差额补贴和级差补贴存入教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在职教职工购房时直接划转到售房单位账户,支付职工购房款。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存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的资金,未经资产处和财务处批准,职工个人不得随意支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挪用或集中运作购房补贴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和未达标、超标处理的具体情况,应如实计入教职工住房档案。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的职务、职称、住房面积的核定一律以2001年11月30日(含)前的实际情况为准。
第四十条 学校成立住房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协调、解决房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特殊问题。
第四十一条 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干部应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办法规定。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住房补贴情况应定期公布,接受监督。申领住房补贴人员必须按要求提供详实材料。对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差额补贴或不按规定补缴超标房价款的个人,除令其退回差额补贴或补缴超标房价款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教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证明机构及其负责人相应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第四十二条 学校原有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果今后国家和北京市的政策、法规调整,本办法将作相应变动。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已由校教代会主席团审议,11月12日经校长办公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于2001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资产处负责解释。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0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