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综合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正确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培养人格高尚、学有专长、能力突出、知行统一的高素质、复合型的外语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评估是对学生德、智、体等各方面表现进行量化测评的一种方法。综合评估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引导学生以学为主,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综合评估按学年度进行,每学年9月份开展测评工作。凡我校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不含当年入校新生),均应依据本办法实施测评。
第四条 综合评估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评估结果为各类评奖评优提供重要参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综合评估工作由学校综合评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处负责监督和指导,各院系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院系成立综合评估及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组成。
第三章 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综合评估的内容和分值
(一)综合评估包括德育、智育、体育、附加分四个部分。
(二)德、智、体三项测评总分为100 分,分值分别占20%、70%、10%,附加分为奖惩分。
第八条 综合评估的测评方法
(一)德育测评的方法
1.以专业(年级或班级)为单位组织实施德育测评。
2.学生测评与组织测评相结合。
3.学生测评是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学生给包括自己在内的全班同学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算术平均值,即为学生测评分值。
4.组织测评是在辅导员的组织下,对学生测评的分值予以审定。
5.德育测评应依据学生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和分值评定:
(1)政治素质(4 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党、爱祖国、爱人民,诚实守信,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敢于批评各种错误言行。
(2)道德品质(4 分):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爱护公物。
(3)法制观念(4 分):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校园环境。
(4)学习态度(4 分):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认真,专业思想端正,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5)集体观念(4 分):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社会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二)智育测评的方法
学生考试成绩(只限专业必修课、专业必选课和公共必修课)简单算术平均值,即为智育测评分值。其中,不及格者按补考前原始成绩算,缓考者按考试成绩的80%算,作弊按0分算。
(三)体育测评的方法
体育成绩由体育教研部认定。其中,不及格者按补考前原始成绩算,缓考者按考试成绩的80%算,作弊按0分算。
(四)附加分的评定办法
1.附加分包括奖励分和处罚分。附加分最高分值不超过5 分。附加分值合计超过3 分时,超过3分的部分按1/3 的比例折算计入附加分。
2.奖励分
(1)由学校组织推荐,经学生处、团委认可的学术、文艺、体育等各类竞赛获奖的,按规定给予的分值评定。同类项目不累计加分,计最高一次得分(如:在文艺类的歌唱、舞蹈等多个竞赛中多次获得名次,则只取获得最高名次的该次竞赛名次进行计分)。以团体为单位参加竞赛获奖的,成员按相应等级得分的1/2 加分。学生自主参加社会企业、团体组织的比赛均不加分。获奖、竞赛具体加分规则如下:
名次级别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全国级
| 3
| 2.7
| 2.6
| 2.5
| 2.4
| 2.3
| 2.2
| 2.1
|
省市级
| 2
| 1.7
| 1.6
| 1.5
| 1.4
| 1.3
| 1.2
| 1.1
|
校级
| 1
| 0.7
| 0.6
| 0.5
| 0.4
| 0.3
| 0.2
| 0.1
|
(2)学生干部社会工作奖励分:在学校任职的学生干部,由团委组织测评,并参考院(系)的意见。在院系任职的学生干部,由辅导员组织测评。其中,参加非团委直属社团工作的(由校友会、党委宣传部、教务处等负责的社团或学生工作)由团委负责统一进行评定。
具体实施按下列标准,根据表现和业绩评定:
①校学生会主席、团委秘书处秘书长:0-2 分。
②团委秘书处副秘书长、校学生会副主席及团委各直属部门学生负责人:0-1.5 分。
③校学生会各部部长、艺术团各分团负责人及团委各直属部门担任副职的:0-1.2 分。
④在学校任职的其他学生干部,由团委负责评定:0-1 分。
⑤院系团总支副书记、学生会主席:0-1.5 分。
⑥院系各部部长、各班团支部书记、班长:0-1.2 分。
⑦团支部、班委会的其他成员:0-1 分。
⑧担任院系学生党支部工作和其他社会工作的学生干部,参考⑤⑥⑦项分值,视表现和业绩评定。
(3)未担任社会工作,但有特殊贡献的学生视情况评0-0.5 分。
(4)担任社会工作满半学年的,获评分资格;在学校担任多项干部职务的,不累计加分,计最高一项得分。
(5)文明宿舍:所在宿舍获“文明宿舍”称号的,其成员按相应等级得分的1/2 加分。具体分值如下:
奖项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每学期
| 1
| 0.75
| 0.5
|
(6)无偿义务献血者凭当年献血证加1 分。
3.惩罚分
(1)受学校处分的学生,根据处分种类,在综合评估总分中扣除相应分值:
(2)未达到处分标准,但有违纪行为的,如:迟到、早退、旷课的同学,按旷课0.1分/节的标准扣分,迟到、早退三次等于旷课一节,学期末统一核算。通报批评每次扣0.5分。达到处分标准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3)对于政治学习、组织生活、专业(年级或班级)活动等学校、学院规定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未经准假而缺席者,每次扣0.1分。
4.本办法未能涵盖的加分项,确需给予加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予以加分。
第四章 综合评估程序
第九条 综合评估程序
(一)有关单位、部门和相关责任人,整理好各项数据,登记造册,交院系综合评估领导小组。
(二)院系综合评估领导小组组织综合测算、审核,得出测算结果,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审定报学校领导,予以公示。
(四)根据综合评估的测算结果,评定奖项。
(五)学生个人如对综合评估分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综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署名书面申诉,学院综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申诉后3天之内进行审查、做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学生本人。此处理意见为综合评估最终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起施行。
补充规定:
1.智育成绩由各学院教务办公室在9月30日之前提供。
2.学生活动加分
2.1院系活动加分由各院系自行制定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2.2团委活动加分由团委审批;
3.军训成绩核算:
3.1军事训练及理论课两门成绩折合平均分,视为一门专业课成绩,纳入综合评估智育测评核算。
3.2军事训练免训的,成绩一律算作60分。
3.3军事训练、军事理论课缓训的,本学年不计军训成绩,待下一学年补训之后,再折算平均分纳入综合评估核算。
3.4军训结束之后,结合军训综合成绩,评选30%的军训优秀学员,每人给予0.5分的附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