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2010年10月12日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北京外国语大学奖学金评审办法。北京外国语大学奖学金由学生处统一管理、备案。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外国语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3000 元,按学生总数的5%评定;
(二)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2000 元,按学生总数的5%评定;
(三)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 元,按学生总数的6%评定。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校园文化活动,努力提高个人综合素质;
(四)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态度端正;
(五)学习期满一学年且无处分记录,无不及格课程。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五条 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应按照以下程序要求:
(一) 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各院系提交《北京外国语大学奖学金申请表》;
(二) 各院系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以综合评估结果为依据,评出各奖学金奖项获得者;
(三) 各院系公示奖学金评定情况,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审核后,上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
(五)学生处公示奖学金审定结果,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处公告奖学金评定结果,发放奖学金。
第五章 资格的取消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一年内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
(二)中途退学、辍学、被学校开除或被取消学籍者;
(三)因病休学保留入学资格者;
(四)欠缴学费者。
第六章 附则
第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北京外国语大学奖学金的获得者不能同时申请其他奖学金。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