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政[2009]15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 年以上(含3 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毕业生是指北京外国语大学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 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且服务期在3 年以上(含3 年)。
第七条 每个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 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 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 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下发。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学生申请。毕业生签约后于5 月30 日之前向院系递交申请书(含本人申请理由、工作后本人联系方式、家庭联系方式、单位人事部门和主管领导联系方式,并承诺如有变更及时联系学校主管部门)、《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三方就业协议;
(二)学院初审。学院受理学生申请书、申请表、就业协议。学院总支书记在学生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总支公章,并于6 月5 日之前统一报送学生工作部经济资助中心;
(三)学校公示。学生工作部将拟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推荐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3 个工作日;
(四)上报名单。学生工作部于6 月10 日之前,将公示无异议后的拟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推荐名单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公布名单。学生工作部在接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定的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学生名单2 个工作日内在全校进行公布,并向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学生送达《北京外国语大学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通知书》;
(六)致函就业单位。每年7 月10 日前,学生工作部根据就业协议,函告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毕业生的工作单位,各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协助学校做好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毕业生的管理工作;
(七)代偿工作。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毕业生工作单位反馈信息和国家政策,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学校,学校于15 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对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学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 年以上(含3 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国家代为偿还。偿还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 年代偿完毕。
第十条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第十一条 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应于毕业当年11 月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学校学生工作部。
第十二条 学校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与就业单位定期联系制度。毕业生就业单位在代偿期间每年6 月份向学生工作部提供该学生在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学生工作部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 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应及时向学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学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第十六条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学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学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十七条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