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评优工作条例
第一章 三好学生
第一条 思想政治觉悟高,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上进,尊敬师长,成绩优秀,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助人为乐,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身心素质良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评优年度内未受处分,符合上述条件者,有资格参评“三好学生”。
第二条 三好学生应是二年级以上(包括二年级)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及研究生,名额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10%。
第三条 三好学生须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校一等奖学金、校二等奖学金、研究生特等学业奖学金、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中的某一种奖学金。
第四条 三好学生的评选,由各院系按条例评定,报学生处审核。
第二章 优秀学生干部
第五条 凡在校团委、学生会、校级学生社团、各院系学生党支部、团总支、学生会、院系级学生社团以及专业(年级或班级)中担任学生干部,工作积极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表现突出满一年者,均可申请参评优秀学生干部。
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名额不超过上学年全校学生干部总数的10%,奖金为300元。
第七条 申请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其学习成绩应在本专业的前50%。
第八条 在学校任职的学生干部,由校团委、校学生会负责提名,报学生处审核,其他学生干部由院系辅导员提名,报学生处审核,同时,学生处、团委享有推荐优秀学生干部的资格。
第三章 社会工作奖
第九条 社会工作奖的获得者,应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工作成绩显著;未担任干部的,在社会工作中积极主动、有突出贡献;学习成绩良好,综合评估应在本专业的前50%。
第十条 社会工作奖名额为参评学生总数的10%。奖金标准为300 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0 年9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