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新疆、西藏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激励我校新疆、西藏少数民族学生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德、智、体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评定办法,具体评选办法规定如下:
一、奖励对象(按录取生源分)
(一)参加普通高考的新疆、西藏地区少数民族学生;
(二)少数民族预科班中的新疆、西藏地区少数民族学生;
(三)内地新疆、西藏班中的少数民族学生;
(四)新疆协作计划中的少数民族学生。
二、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2000元。
三、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政策,维护民族团结,遵守民族政策。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校纪校规。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成绩优异。
(五)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六)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身体健康。
(七)在综合评估基础上,专业课学习成绩70分以上,其他课程成绩60 分以上。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评定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者;
(二)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
(三)欠学费者;
(四)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者。
五、评审和发放
(一)学生处根据当年各院系新疆、西藏少数民族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学生向各院系提交新疆、西藏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申请书,填写申请表;各院系评奖评优领导小组根据评审条件进行审查,合格后报学生处。
(二)学生处审定后,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学校每年将新疆、西藏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六、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一)新疆、西藏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二)新疆、西藏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七、附则
(一)已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列入此项奖学金评选范围。
(二)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