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退役士兵优抚优待办法
为加强国防建设,鼓励学生依法服兵役,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以及北京市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退役士兵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或研究生考试被我校录取但因依法应征入伍且正常退役后入学的学生;在校生依法应征入伍且正常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应届毕业生依法应征入伍且正常退役的学生。
第二条 退役士兵享受国家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资助政策,由中央财政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对其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第三条 退役士兵入学或复学后,剩余学制内的学费可以申请学费减免,由中央财政进行资助。
第四条 退役士兵入学或复学后可免修公共体育课、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分值按满分算。
第五条 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保留学籍2年,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
第六条 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者,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
第七条 退役士兵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
第八条 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获得“优秀士兵”以上荣誉称号者,学校授予其“优秀退役士兵”称号。
第九条 退役士兵入学或复学后,申请并获得奖学金的,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
第十条 学校对退役士兵给予每人6000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学校减免退役士兵入学或复学后剩余学制内的住宿费。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报考本校研究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入学或复学后,继续在本专业学习,如果当年该专业没有招生,在同一院系的相关专业学习;经本人申请,并经转出院系许可,且达到转入院系相应要求者,可转至其他专业就学。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的退役士兵其他优抚优待政策,按国家、北京市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