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社会捐赠奖学金评定办法
(2010年10月12日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有所成后报效祖国、回馈社会,我校设立各类社会奖助学金。为规范社会捐赠奖学金的评定,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北京外国语大学社会捐赠奖学金评定办法》。该类奖学金由学生处统一管理、备案。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外国语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及研究生。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北京外国语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二)学生道德品质优良,热心社会工作以及公益活动;
(三)学习勤奋,成绩优秀;
(四)一年内无处分记录,无不及格课程的。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四条 评选程序基本参照校级奖学金程序,具体细则根据各捐助单位协议要求详细制定。
第四章 资格的取消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定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一年内违反校规校纪者;
(二)中途退学、辍学、被学校开除或被取消学籍者;
(三)因病休学保留入学资格者;
(四)欠缴学费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六条 在同一学年内,社会捐赠奖学金的获得者不能同时申请其他奖学金。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0 年9 月1 日起施行。